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
A.犯罪的一般客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对象
2.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
A.纯正的作为犯
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5.下列哪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6.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乙在非法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7.甲开办一间小汽修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一同型号小轿车备用轮胎一个(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0000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 )。
A.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B.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C.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只构成盗窃罪
8.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在同一所中学上学,二人在参加校文体活动时相识并成为好友,关系日渐密切。某日二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据甲交待,二人还曾在自己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甲、乙均表示是双方自愿。乙的家长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经调查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的行为( )。
A.构成奸淫****罪
B.构成****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D.构成猥亵儿童罪
9.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10.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 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参考答案】
1.B。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因此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型,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2.C。遗弃罪(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3.D。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选项D应选。
4.D。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5.B。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6.B。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选项B应选。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7.D。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据此,选项D应选。
8.C。奸淫****罪的罪名,已经取消,排除选项A。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故意是刺激或满足性欲,如儿童是****,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否则构成****罪。因此,选项D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本案,甲男尽管已满十四周岁,但其与乙女发生性关系,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罪,选项C应选。
9.D。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罚(刑法第24条)。1、认定:赵某持刀要割女友的耳朵,算是故意伤害,但在女友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2、处罚: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本题的案情,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能认定为犯罪的。假如赵某说我只是吓唬吓唬而已,或者真的只想吓唬一下女友。那么凭什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即使是真的动手加害了女友,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在实践中也是定不了罪的。赵某的行为只能证实是一种威胁、恐吓行为,对这种单纯的威胁、恐吓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从故意伤害罪认定的角度,赵某的行为应当属于“不处罚”的范围。这大约是不了解实务的人出的题。如果赵某有杀人的故意,则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10.D。共犯的成立与转化的抢劫。首先,乙在犯盗窃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这也被称为准抢劫罪。这个问题相对简单。乙对丙的暴力作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事由考虑,故无需考虑故意伤害的问题。其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就是甲某构成乙某抢劫的共犯还是仅仅构成盗窃罪?这涉及共犯的认定。从共犯成立的一般条件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这个共同故意特指故意内容在“犯罪性质上相同的故意”。由这样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支配的犯罪行为,才叫共同犯罪行为。这叫“犯罪共同说”。意思是共犯在什么东西上共同才叫共犯?犯罪性质上共同才叫共犯。根据此说,甲某只有与乙某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没有使用暴力的行为和故意,不成立乙某抢劫的共犯。从不认为共犯的类型看,乙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即超出了共同盗窃故意的范围。对此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对此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