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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考点习题(8)_第7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6月5日 ] 【

  2.评估基准日确定不正确。

  评估基准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专业经验提供建议。

  3.估价依据中名称列示未更新。应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4.参考资料中“北京市统计部门资料”提法太笼统,未说明与本次评估有关的资料是哪些。

  5.只选用了一种方法且未说明选用一种方法的原因或不选用其他方法的原因。

  6.计算错误:

  P=A/r×[1-1/(1+r) n]=(200/15%)×[1-1/(1+15%) 5]=670.43万元。相应评估结论处表述也是错误的。

  7.未对业务是否能够受理进行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的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综合题2】ABC公司欲了解拟收购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联评字[2018]第10号

  2017年11月03日,中联资产评估公司接受甲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的委托,按照《资产评估法》、其他法规和评估准则选用恰当的评估方法,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乙会所在2017年10月31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委托人:甲有限公司。

  (2)被评估单位:乙会所。

  (3)评估目的:为甲有限公司收购乙会所资产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4)评估范围:乙会所的收益。

  (5)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按照《资产评估法》和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依照独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及既定的评估程序,账面资料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2018年02月10日得出如下评估结论:乙会所2017年11月03日企业评估价值为2500万元。本评估报告书所列示的结论仅对评估目的有效,有效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11月03日至2018年11月03日。

  资产评估师:李丽(签字盖章)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中联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02月10日

  问题:根据以上所述内容,指出不恰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评估方法运用不当,评估方法的介绍及选择理由未表述。

  对会所收益的评估,恰当的是采用收益法评估。市场法多数使用在无收益,且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但可比实例较多的资产。

  2.缺少评估所需必要资料。

  只根据账面获得了该会所近几年的实际收益,而没有去搜集附近可比实例的客观收益,影响评估价值的准确性。

  3.评估基准日有误,未单独表述评估基准日。

  该项目评估的基准日是2017年10月31日,而不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日期,未能真实反映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4.报告中未体现评估原则及评估依据。

  5.评估报告有效期间错误。

  有效期间应是自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之内,而该报告所表明有效期间的起点是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日期,缩短了时效,如果委托方不能及时履行目的,将会不利于委托方的收购。

  6.签章不全。

  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承办业务的专业人员签章才合法(法定业务则是两名资产评估师),而该报告只有一名。

  【综合题3】某资产评估公司2014年出具的《甲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进行乙公司“A工艺”专利技术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报告》,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中披露:“(1)本次评估是在丙公司2011年5月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行的,如该可研报告中列示的数据与未来的投资规划及经营情况差异较大,应调整本次评估结论;(2)目前运用本次评估所涉专利生产的产品至今没有投产,尚处于前期建设阶段,本次评估假设2015年达到生产负荷的70%、2016年达到生产负荷的90%、2017年及以后生产满负荷运行,如实际生产负荷与评估假设生产负荷偏差过大,则本评估结论不成立。”

  『参考答案』(1)重要参数来源于可研报告,但没有对可研报告的合理性进行分析;(2)2014年出具的评估报告使用2011年的可研报告不恰当;(3)从报告后面的披露来看,评估假设的时间已经和可研报告有较大差异,两个假设条件本身存在互相矛盾。问题:根据以上所述内容,指出不恰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综合题4】某公司有关研发信息披露如下:(1)受让HB委估技术后拟进一步开展对相关药品的研发工作,并拟于2019年开始生产销售A产品,于2021年开始生产销售B产品,其中公司拟于2025年将A产品注册为非处方药。公司已就上述经营目标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计划与措施,本次评估假设某公司制定的上述计划与措施能按预定的时间和进度如期实现。

  (2)运用该技术产生的产品能达到预期质量保证及预期销售量。

  (3)委估的技术能形成规模化生产,且其生产产品能实现正常销售,并形成一个良好的经营态势;其对未来所做的收益预测能按期完成。

  (4)本次评估的技术(专利申请受理中)最终形成的对象是A产品,A产品至评估基准日尚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预计委估对象在计划的时间段内,在预测的研发费用的足额投入下,能够完成相应的研发及商务开发等工作。若发生研发、申请药证、生产各个期间段存在延长、缩短,研发费用增减或其它无法完成预期新药项目的情况,本评估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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