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考点4:铅的接触方式与中毒类型;
铅(lead)是一种灰色重金属,比重11.3,熔点327.4℃,沸点1525℃。金属铅、铅合金及铅化合物,用途广泛,使用量大,接触
面广,是主要环境和工业毒物之一,可经不同的接触方式引起不同类型中毒。
1.职业性接触
职业性铅中毒是我国常见职业中毒之一。在铅锌矿冶炼、铅熔炼和浇铸加工、铅颜料和铅塑料稳定剂生产中,产生的铅蒸气经凝结
为铅烟,或形成铅尘,如颜料密陀僧(PbO)、黄丹(Pb2O3)、铅白[PbCO3·Pb(OH)2]。铅烟和铅尘易经呼吸道吸入,引起以呼吸道
为主要进入途径的职业性铅中毒。
2.污染性接触
铅的污染主要来自铅的生产和加工业;城市交通含四乙基铅动力汽油尾气的排放;含铅颜料;油漆等的广泛使用对生活环境的污
染。
3.生活性接触
生活性铅接触日益增多,如油漆家俱、塑料制品、化妆品染发剂、皮蛋加工等,均可含少量铅;某些地区饮用水、食物、蔬菜中含
铅量高。
4.药源性接触
服用含铅丸剂樟丹、黑锡丹治疗癫痫与支气管哮喘,如达到中毒剂量,可引起中毒。
5.母源性接触
铅可经胎盘和乳腺分泌传递给胎儿和婴儿,损害正常发育和引起中毒。
在上述铅中毒中以职业性铅中毒多见。
第98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2:医患关系的性质;
1.医患关系是契约关系
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创造了物质基础,为实现人权平等创造了条
件,医患之间是一种同志式的平等关系,即: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医疗权利,一视同仁地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并
密切配合诊治,共同完成维护健康的任务。但是由于两者对医学知识的掌握上的差别和患者求医时的弱势心理,在医患之间存在着现实
的不平等状况,应引起医务人员的重视。
医生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己任,国家赋予了医生以某种特权(对疾病诊治权和特殊干涉权等)并以医疗技术为保证,为病人提供
服务;病人出于信任或与医生充分协商,接受医生的服务。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由于医患之间的医学知识占有不同,所处的地
位、职责不同所决定的。医生具有医学知识,处于一定主动地位,并具有某种特权,这就要求医生恪守职责、钻研技术,以高尚的医
德、精湛的医术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不辜负病人之信任。但应看到,被服务的患者因其地位和权利意识的提高,也不是完全被动的。
2.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
医患关系是以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建立起来的信托关系。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职能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患者就医和医者行
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了医生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保健和康复的特殊职权,使之可以获得患者身体、心理、隐私等信
息;患者为了诊治躯体和心理疾病的需要而信任医生,将必要的信息告诉医生,并委托医生为其解除疾苦。因此,两者是建立在信赖基
础上的特殊人际关系。
第99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1: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
人体实验是以健康人或病人作为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而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观察和研究,以判断假说真理性的行为过
程。
根据《纽伦堡法典》和《赫尔辛基宣言》的精神,人体实验必须遵循以下道德原则。
1.有利于维护和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以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原则
人体实验的目的是为了研究人体的生理机制,探索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理,改进疾病的诊疗、预防和护理措施等,以利于维护和促
进人类的健康水平以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背离这一目的,为个人私利或某集团的利益,随便用人体作实验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2.知情同意的原则
在人体实验开始以前,让预备参加实验的人员知情同意是前提。为此,首先必须让其知情,即将实验的目的、方法、预期的好处、
潜在的危险等信息公开,并让其理解和回答他们的质疑。在知情的基础上,又表示自愿同意参加并履行承诺手续,然后才能在其身体上
进行人体实验。对缺乏或丧失自主能力的受试者,由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代表。已参加人体实验的受试者,有随时撤消其承诺的权
利,并且如果退出的受试者是病人,不能因此影响其正常的治疗和护理。在人体实验中,采取欺骗、强迫、经济诱惑等手段使人们接受
实验,都是违背道德或法律的行为。
3.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
维护受试者的利益是指在人体实验中要保障受试者的身心安全。为此,首先必须以动物实验为基础,在获得了充分的科学根据以
后,并且确认对动物无明显毒害作用,才可以在人体上进行实验。其次,应使可预测的实验价值和利益高于预测的实验风险,这是人体
实验首要的道德前提。在人体实验的全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万一实验中出现了严重危害受试者利益时,无论实验多么重要
都要立即终止,以保障受试者在身心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最后,在实验中应保证受试者的人身安全。人体实验必须要有
医学研究的专家或临床经验丰富的专家共同参与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寻求比较安全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4.严谨的科学原则
在人体实验的全过程,应遵循医学科学研究的原理,采用实验对照和双盲的方法,以确保实验结果的科学性,经得起重复的验证。
同时,人体实验结束后,必须作出实事求是的科学报告,任何篡改数据、编造假象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第100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第二单元 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4: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
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
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
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