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张先生离婚后与郑女士结婚。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强8 岁由
父亲抚养,女儿小倩4 岁由母亲抚养。郑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抚养一女,女儿小青6
岁。2006 年张先生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张先生并未立下遗嘱。
根据案例六回答 1~4 题
1、不属于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李女士 (B)郑女士
(C)小强 (D)小倩
答案:A
解析: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关系为其前妻,二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第一顺
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故李女士不属于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小青从小由张先生和郑女士夫妇教育抚养长大,则小青对张先生的遗产( )。
(A)有继承权 (B)无继承权
(C)可有可无 (D)无法判断
答案:A
解析:小青与张先生的关系是养女养父的关系。我国养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
律地位完全相同。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法定继承权也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按照
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
承权。
3、小强和小青之间是( )关系。
(A)旁系血亲 (B)旁系姻亲
(C)拟制旁系血亲 (D)自然血亲
答案:C
解析:自然血缘是指与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由自己所生育的上下
各代亲属;旁系血缘相对直系血缘而订,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由于小强和
小青既无直接血缘关系也无间接血缘关系,但因小青为张先生的养女,所以小强和小青之间
是拟制旁系血缘关系。
4、遗嘱生效条件不包括( )。
(A)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B)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C)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D)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答案:B
解析:考察要点为遗嘱的生效要件,包括:
1. 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能取消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
人财产;5. 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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