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102032工程计量
1.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4.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
5.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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