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5.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含消费税,但是不含增值税。
销售额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销售额中包括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