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职称〔2016〕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职称工作服务企业发展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在对《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270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认定高级经济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认定
高级经济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服务我省企业发展,客观评价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注册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或由其运营管理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部分企业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第三条申报人员的学历、论文论著、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等不作统一要求,主要考察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业务能力、经营业绩、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以及在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中的贡献。
第四条考核认定采取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相关规定组建考核认定委员会,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地考核认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高级经济师人员,须具备以下经历和能力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在关键技术突破、业态模式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积极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
(三)所在企业近3年来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能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现代先进专业技术及手段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并能研究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项规章制度科学规范,运行高效。
(五)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须连续在本企业任同级职务满3年;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须连续在本企业任同级职务满5年。
(六)积极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明晰,劳动保护完善,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评价标准
第七条企业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在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须符合以下三项业绩条件:
(一)近三年,达到一定生产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稳定。
1资源型企业、房地产企业(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年均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2建筑、交通工程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3物流企业、旅游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5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证券期货类、保险类法人机构),金融类企业;或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度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产险保费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6其它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7其它服务业和农业类企业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纳税积极。
1资源型企业、房地产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2建筑、交通工程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
3物流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以上;
4文化、旅游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以上;
5金融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
6其它工业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
7其它服务业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具体标准同上)。
(三)企业在吸纳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①资源型企业、建筑、交通工程等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
②物流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③文化、旅游及房地产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④金融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
⑤其他工业企业、服务业以及农业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2.推进科技进步,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机构(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或近3年有2种以上产品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