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3年取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经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坚持自主创新,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近3年创建1个中国名牌产品或2个省级名牌产品,或者创建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省级著名商标,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不具备第七条的三项要求,但,具备其中二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省辖市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省辖市及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
(二)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成果或发明)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或省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任现职以来本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或所在企业获省辖市及以上创新企业或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企业申请高级经济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材料目录一式2份。
(二)《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30份。该表内容应反映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情况、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主要经济指标以及在吸纳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考核认定申报表可以通过“河南职称网”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录入、打印、上报,打印须使用A4纸张)。
(三)申报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所在企业相关职务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申报人近3年来述职报告一式5份。
(五)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应提供任职以来的主要业绩成果并附所在单位的鉴定证明材料等。
(六)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用工证明、从业人数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达标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及近3年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原件。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年度销售收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销售收入的缴税等完税证明原件。
(九)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设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
以上(一)至(五)中的原件在资格审核后退回,同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印笺。
第五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公示。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须按要求内容在本单位主要醒目位置或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材料初审。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和证件,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
第十三条材料复审。初审后的材料报省辖市职改办复审,省级行业协会初审后的材料也可直接报送省职改部门进行复审。对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也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复审后的材料,以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为单位,集中报送省职改办复核。复核结束后,由承办单位进行资料整理和数据汇总,打印申报人员花名册,做好考核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评价。申报结束后,由省职改部门公布考核认定时间,组建省考核认定委员会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结果公示。考核认定委员会通过的人员,将及时在“河南职称网(wwwhnzcwgovcn)”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或被举报的人员将按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省职改部门将印发高级经济师资格确认文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部分企业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指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经营销售和财务管理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各类奖项、荣誉和业绩是指近三年或者任现职以来获得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