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个考点:监理人的除外责任(P96)
1.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的概念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引起的事件。
3.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4.如果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中包括监理人,则监理人的物质损害也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5.监理人应自行投保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个考点:监理合同生效(P96)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无生效条件的委托合同
2.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第十八个考点:监理合同变更(P96~97)
1.监理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工作内容增加
(1)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2)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3)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附加工作分为延长监理或相关服务时间、增加服务工作内容两类。
(5)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监理合同暂停履行、终止后的善后服务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1)监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2)监理合同生效后,出现致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况可能包括: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监理人服务的工程被迫终止;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
◆因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实施工程需要更换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
◆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暂停履行或终止等。
(3)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引起的变更
◆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工作。
◆若致使委托范围内的工作相应减少或服务时间缩短,也应调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正常工作酬金。
4.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引起的变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约定的合同酬金,增加监理范围调整正常工作酬金时,若涉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变化,则应按实际委托的服务范围重新计算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额。
5.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的减少
(1)减少正常工作酬金的基本原则: 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2)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约定的合同酬金,减少监理范围后调整正常工作酬金时,如果涉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变化,则应按实际委托的服务范围重新计算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额。
第十九个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暂停履行与解除(P97~98)
1.解除合同或部分义务
(1)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按诚信原则做出合理安排,将解除合同导致的工程损失减至最小。
(2)不可抗力等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3)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1)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2)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3)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
3.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1)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2)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即监理人没有采取实质性改正违约行为的措施,则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3)监理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委托人延期支付。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应支付的款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暂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合同。
(6)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清理、争议解决
◆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任何一方对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仍可按照约定的合同争议条款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个考点:监理合同终止的条件(P98)
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监理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工程竣工并移交并不满足监理合同终止的全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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