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个考点:监理人员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P92)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釆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建设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第十二个考点:需要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P93)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个考点:委托人的义务(P94~95)
1.告知
委托人应在其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果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委托人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有变更,委托人也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
2.提供资料
3.提供工作条件
(1)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
(2)协调外部关系。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如果委托人将工程建设中所有或部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完成的,则应与监理人协商,并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4.授权委托人代表
(1)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2)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其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其代表时,也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1)委托人对承包人的意见、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答复
(1)对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2)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7.支付酬金
第十四个考点:监理人的违约责任(P95)
一、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1.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2.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二、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1.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个考点:委托人的违约责任(P95)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3.逾期支付补偿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拖延支付天数应从应支付日算起)。
(3)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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