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个考点:需要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通用条件(P87~91)
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2.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3.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4.通用条件3.4条规定,“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6.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7.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8.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10.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13.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5.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16.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8.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9.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20.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八个考点:专用条件需要约定的内容(P87~91)
1.定义与解释
(1)合同语言文字。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2.监理人义务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4)履行职责: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权限
(5)提交报告
(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3.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代表
(2)答复
4.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1)支付货币
(2)支付酬金。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生效
(2)变更
◆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变更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停止后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人正常工作量的减少
7.争议解决
(1)调解;(2)仲裁或诉讼
8.其他
(1)检测费用;(2)咨询费用;
(3)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保密
(5)著作权
9.补充条款
●除上述约定外,合同双方的其他补充约定应以补充条款的形式体现在专用条件中。
第九个考点:附录需要约定的内容(P91)
1.附录A需要约定的内容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附录B需要约定的内容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个考点:监理人的义务(P91~94)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2)监理工作内容:通用条件规定了22项属于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
(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委托人需要监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的,其范围和内容应在附录A中约定。
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项目监理机构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更换
◆总监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需要更换总监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委托人。
3.履行职责
(1)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的处置。
(2)证明材料的提供。
(3)合同变更的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项目监理机构可不经请示委托人而直接发布指令,但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4)承包人人员的调换。
◆项目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委托人与监理人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4.其他义务
(1)提交报告。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专项报告等。
(2)文件资料。
(3)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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