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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人力资源管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05月24日 ]  【

  三、综合题

  1[综合分析题]ABC公司是某经济开发区一家民营的大型家具制造企业,现有员工2000人。长期以来,该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尽可能地压低人工成本,一线员工的工资一直维持在略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员工为了增加收入,只有依靠加班加点,而频繁的加班加点,连续的紧张劳作,导致员工身心疲惫,工伤事故频发。当地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总工会深入公司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调查,最终提出了“在ABC公司内部全面推行工资协商制度”的意见。

  请结合本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如何确定?有何具体的要求?

  参考解析: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2)雇员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雇员同意。

  3)雇主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4)协商双方应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在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组织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雇员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雇员方面的代表作为首席代表;未成立工会的,由雇员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6)雇主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雇主方面的代表作为首席代表。

  7)协商双方均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8)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9)雇员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雇主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10)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原来所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11)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12)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13)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2[综合分析题]为了打造学习型组织,A公司规定每年的培训经费为公司毛利的2%,将其是否使用到位作为考核人力资源部的一项指标。2004年初公司预计全年的毛利为2000万元,因此其培训费用预算为40万元。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的状况以及职业生涯规划要求制订了相应的培训计划。但到10月底,公司经营状况非常好,预计全年毛利达到2700万元左右,因此公司将培训费用调整为54万元。人力资源部不知如何使用多出来的14万元培训经费,加上已经是11月份,为了应付考核指标,人力资源部经理把这一任务交给了负责培训工作的小李。

  由于时间紧,小李就到网上搜索培训广告,凡是与本公司业务有关联的一律报名,然后要求各部门必须派人参加培训。由于年底任务比较重,各部门在派人参加培训时都是将非关键岗位上的人员派出去,而这些人员虽然觉得课上的不错,但因为和自己的工作关联不大,且公司对此没有严格的考核与奖励措施,所以参加培训人员都不重视。到12月25日,小李终于把增加的14万元培训经费用完了。

  请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培训工作有何可取之处?

  (2)A公司的培训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解析:(1)A公司的培训工作的可取之处在于:

  1)培训经费投入较多。该公司规定每年的培训经费为公司毛利的2%,仅2004年年初的培训费用预算已达40万元。

  2)能在年初做好培训计划。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的状况以及职业生涯规划要求,在年初就制订了相应的培训计划。

  3)与人力资源部工作考核挂钩。该公司规定将培训经费的使用是否到位作为考核人力资源部的一项指标。

  (2)A公司的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有:

  1)把培训经费与毛利硬性挂钩,到了11月份还调整培训总经费,导致培训费用不确定,造成培训工作被动。

  2)公司在追加培训费用时未做培训需求分析,任意地派人参加培训,违背了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

  3)指派非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培训,违背了员工主动参与原则。

  4)未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违背了严格考核和择优奖励原则。

  5)指派非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培训,违背了投资效益原则。

  3[综合分析题]张先生于1999年1月1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并被安排在物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2000年6月,物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张先生,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张先生在同年7月又继续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08年底。2008年12月31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物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张先生再到分公司上班,张先生被迫离开了分公司。2009年1月,张先生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与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但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认为张先生只是分公司的临时工,并出具了公司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及工资表,花名册和工资表中的确没有张先生的名字。

  请结合本案例,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阐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如何做出裁决?

  参考解析:1)这是一起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2)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颁布后,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称谓,只有全日制、非全日制用工。

  4)劳动关系是可以确定的。

  ①张先生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事实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之间已构成劳动者已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是即时结清的关系,不采用工资形式。劳务关系的解决,由民法和合同法解决,也不由仲裁机构解决。

  ②对于花名册和工资表中没有张先生的名字,可以通过考勤记录、人员证明、工资发放账号等方式获得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

  5)本案中双方签订了1999年1月11日~2000年1月10日一年期固定期限合同,该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劳动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劳动合同法》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2倍工资。

  因此,物流公司需赔偿张先生12个月(即2008年1月~l2月)的2倍工资。

  7)因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物流公司应当补缴张先生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8)对于花名册中没有张先生的名字,该单位应该给予必要调查、解释,如果确实属于失误,应该给张先生最起码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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