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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考试新增考点:第六章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8年06月19日 ]  【

  第六章 新增知识点归纳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知识要求】

  一、劳动关系含义与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企业劳动者均为市场主体,各类称谓的外延与侧重点虽略有差别,内涵基本相似;均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因劳动给付与工资支付而产生的关系。一书将劳动关系表述为:一种雇员通过提供体力和脑力劳动来换取雇主所提供报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因为构成用人单位的主要部分是企业,所以雇主也被表述为企业。

  按照一定的价格——工资,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如下

  ⒈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⒉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⒊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而合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当事人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⒈劳动当选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⒊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

  ⒋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事实劳动关系

  ⒈事实劳动关系的含义

  事实劳动关系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①劳动者为提供劳动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③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④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等基本要素。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当选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较只是缺少了一个形式要件——书面劳动合同。

  ⒉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

  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

  ⑵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⑶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职工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其他兼职工作等。

  ⑷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其他合同中零散地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一般性地规定了劳动者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

  ⒊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劳务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的需求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劳动服务的需要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服务的需求者依照约定向劳动服务供给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⒈主体。劳务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各类组织,如个体经济组织、合伙、法人、政府、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

  ⒉内容。劳务关系的内容即劳务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⒊客体。劳务关系的客体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

  劳务关系具有下述特征:

  ⒈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当选地位平等。

  ⒉工作风险一般由劳务供给者自行承担。

  ⒊劳务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⒋劳务关系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具有广泛性特征。

  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其区别为下述几方面:

  ⒈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⒉适用的法律不同。

  ⒊主体资格不同。

  ⒋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

  ⒍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⒎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⒏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⒐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⒑劳动报酬与劳务报酬的决定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方面,权利保护时效方面等都存在差异。

  ★工资集体协商

  【知识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

  其基本做法如下:

  ⒈由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⒉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⒊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义务

  社会协商

  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是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导的体制,通常在一家企业的范围内进行。在一些行业,如饮食服务业、修理行业、商业零售行业、小微企业众多,雇员比较分散,工会的组建,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超出企业范围,在同一地区相关企业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称为社会协商。

  工资协商的审查:工资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知识要求】

  一、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劳动争议的分类:

  ⒈按照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

  ⑴个别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下,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⑵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⑶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二)开庭和裁决

  (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四)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团体争议的处理方法

  其思维结构可以归纳为:第一,确定引起劳动争议的事实和结果;第二,确定行为模式标准与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差异;第三,根据差异当事人做出判断和选择。

  ★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不超过正式职工的10%)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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