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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人力资源师1级考前20天冲刺题及答案二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20年06月29日 ]  【

  三、案例分析题

  1.某企业的工会最近听到很多一线员工反映工资待遇太低,与管理层差距过大,并且加班时间长期超过国家规定,而加班费却一拖再拖,没有发放到员工手中.他们要求企业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劳动条件,否则将选择离职。而另一方面,工会也了解到由于市场竞争压力过大,企业被迫降低产品价格,利润率不断下降,企业的经营层也正努力通过各种手段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最近公司争取了几个重要的大客户,此时正值供货的关键时期,一旦由于人手不足而停产,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请回答,工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促进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达成一致?

  参考答案:

  工会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必须坚持以职工为本,站在职工的立场上,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着维护和发展劳动者合法权益,来制定应急策略,开展应急活动,促进突发事件妥善解决。

  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满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2.张先生于1999年1月1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l临时T聘用合同,并被安排在物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2000年6月物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张先生,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张先生在同年7月又继续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08年底。2008年12月31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物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张先生再到分公司上班,张先生被迫离开了分公司 2009年1月张先生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与其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2008年1月至l2月的双倍工资。但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认为张先生只是分公司的临时工,并出具了公司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及工资表,花名册和工资表中的确没有张先生的名字。 请结合本案例,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阐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如何做出裁决。

  参考答案:

  (1)这是一起双方当事人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分)

  (2)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裁决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物流公司应安排张先生继续工作,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主要理据是:

  (3)张先生与物流公司虽然只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张先生继续在公司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工作由分公司安排,直至2008年12月31日不准张先生上班时止。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作为该公司的下属单位,故其用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物流公司来承担,即张先生与物流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张先生主张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4)2008年12月31日物流公司在张先生未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无理由终止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张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5)张先生于1999年1月即到物流公司下属部门工作,其虽于2000年6月被“清退”过一次,但双方实际并未中断劳动关系,张先生仍在该公司工作,故张先生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至2009年1月张先生申请仲裁时止,张先生的连续工作年限达到了10年,此时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应裁决双方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还应做出如下裁决:

  ①物流公司应为张先生补缴自1999 年元月1日至裁决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应由张先生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并从继续工作之日为张先生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②双方当事人自1999 年1月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说2008年的1月期满后该公司就符合了超过一个月未与张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应裁决该公司支付张先生1 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3.张先生从2005年4月起一直在甲印刷公司工作,后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和销售主管,并且掌握了该公司相关商业秘密,2008年1月,张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机密的专项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张先生离开公司,在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印刷有关的工作,否则张先生要赔偿甲公司l0万元。2012年1月,张先生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于是终止了和该公司的劳动关系。2012年10月,张先生到本市乙印刷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几个月后.甲印刷公司发现好多老客户流失到乙印刷公司,经调查原来是被张先生拉走的。2013年2月,甲印刷公司以张先生违背竞业禁止规定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并要求张先生赔偿违约金l0万元。 请结合本案例依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做出评析。

  参考答案:

  (1)本案是因劳动者个人违反关于竞业限制的专项协议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它涉及到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才合法有效的问题。

  (2)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亦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相关协议条款时,必须要明确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根据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内,不能利用自己在原单位获取技术或信息的优势,进行有报酬的劳动。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者权利的限制,必然使其在竞业禁止期间的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为此,根据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在甲印刷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协议中,只约定了张先生违反约定后的违约金,未同时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甲印刷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其约定有失公平,于法无据。

  在本案中,甲印刷公司一方面对张先生提出竞业禁止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没有对张先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由此,可以认定2008年1月甲印刷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专项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对张先生没有约束力,即甲印刷公司要求张先生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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