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8: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原则
1、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集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最高准则,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服从,即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使用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
(2) 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批准,不论是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还是农民地都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3) 建设占地与农村土地整理挂钩,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不得再扩大,如需扩大规模或占用耕地,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考点9: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1、 宅基地是指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小庭院用地,以及房产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
2、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 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护的农户;
(2) 一些确实需要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
(3) 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
3、 宅基地用地的审查程序: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
(1)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通讯、医疗卫生、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学校、敬老院、幼儿园,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
考点10: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的基本程序
1、 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3、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不可申请宅基地。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不得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 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基本程序:
(1) 建设用地预申请:
(2) 申请用地:
(3) 选址定点:
(4) 落实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用地协议
(5) 批准用地:
(6) 划拨用地:
(7) 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