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6: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1、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用地申请。
2、 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对于建设用地审查,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期限最多为30个工作日。
3、 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 农用地转用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 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本农田地板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附图。补充耕地图及验收报告。
6、 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包括:
(1)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2) 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3) 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4) 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5) 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必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 征收土地方案:建设只需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8、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1) 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 地籍资料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