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估价依据中缺《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
6.严格讲,在估价依据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应放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中。
7.估价方法中缺少选用成本法和收益法的理由。
8.严格讲,在估价结果中“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与“遵循估价原则”重复。
9.估价结果中缺少单价表示或者说未说明不列单价的理由。
10.估价结果报告中缺少“实地查勘期”。
11.成本法计算中,建筑物建安费中第3幢建筑物应按砖混结构造价计算。
12.成本法计算中,建设成本中缺“其他工程费”。
13.成本法计算中,建设成本中缺“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开发期间税费”的计算。
14.成本法计算中,销售费用不考虑的理由不正确或者说应考虑销售费用。
15.成本法计算中,投资利息中的销售费用应说明是在开发完成之前发生的。
16.成本法计算中,开发利润率取值不能依据××市生物医药行业平均利润率,而应依据此类工业厂房开发建设的平均利润率水平。
17.开发利润计算中,成本利润率计算基数中不应有“销售税费”一项。
18.收益法计算中,房地产年总收益中缺少押金或租赁保证金利息收入。
19.收益法计算中,租金内涵未说明或者说确定房地产年总费用项目构成未说明理由。
20.收益法计算中,维修费计算时未说明估价对象房屋重置价格确定理由。
21.收益法计算中,保险费计算时未说明估价对象房屋现值确定理由。
22.收益法计算中,未说明年净收益是保守估计值。
23.报酬率确定中,一年期贷款利率应为6.56%而不是6%。
24.收益法计算中,未说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可续期,且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对收回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25.确定最终估价结果时,对两种方法结果采用算术平均的理由说明不充分不严谨。
26.估价报告缺最后一大项(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