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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会计从业证考试《财经法规》备考试题第八套_第10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月20日]  【

  四、综合题(本类题共5题,10小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D

  【考点】记账凭证的编制

  【解析】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1条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因此,会计人员A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应该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不是提供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 :A,D

  【考点】原始凭证的保管

  【解析】甲企业将有关原始凭证复制给业务单位丙企业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5条的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3) :A,B,C

  【考点】追索金额

  【解析】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向偿还义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第7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 :B,C,D

  【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解析】《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 :C

  【考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45条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A,C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解析】《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A

  【考点】支票的相关内容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

  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处B公司200000×5%=l0000(元)的罚款,B公司应赔偿A公司200000×2%=4000(元)。

  (8) :A,B

  【考点】票据丧失的补救

  【解析】开户银行拒绝挂失止付的行为是正确的。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A公司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丢失不适用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9) :C

  【考点】空头支票处罚主体

  【解析】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故C选项正确。

  (10) :A,B

  【考点】票据丧失后的处理

  【解析】《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丧失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其中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故A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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