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
1.2018年6月,达达商贸有限公司长期经营不善,经查实企业欠缴税款8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10日内缴纳欠税,期满后达达公司仍未缴纳税款,为了不缴纳欠税,开始转移、隐匿公司的财产。
经过该县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计划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缴达达公司所欠税款和滞纳金;同时,税务机关就此欠税行为于2018年7月20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以10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就上述事项,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什么?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正确。
首先,该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已经责令企业限期缴纳,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其次,该强制执行措施已经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2)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务机关作出处以10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达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欠税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税务机关作出处以10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2.某日化企业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与乙企业签订加工合同,为乙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合同约定乙企业提供原材料金额12万元,当月将加工完毕的高档化妆品交付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的辅助材料费金额2万元、加工费10万元。甲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乙企业收回的化妆品已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35万元。(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问题:
(1)判断该业务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并说明理由。
(2)指出该业务应由谁补缴消费税并简述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
(3)计算该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金额并作出计提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4)主管税务机关对甲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该业务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业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本题中委托方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受托方甲企业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高档化妆品,因此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业务。
(2)该业务应由乙企业补缴消费税。受托方甲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乙企业应当补缴消费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3)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金额=35×15%=5.25(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 5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2500
(4)受托方甲企业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则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受托方甲企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甲企业2018年准备研发一项新技术,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前往诚信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请就下列咨询的问题分别予以解答:
(1)请阐述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2)如果将一部分研发活动委托境内外部机构进行研发,请阐述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该部分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3)如果将一部分研发活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请阐述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该部分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4)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有些行业是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请列举出4个行业。
『正确答案』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a.烟草制造业。
b.住宿和餐饮业。
c.批发和零售业。
d.房地产业。
e.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f.娱乐业。
g.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列举出上述4个行业即可。
4.王某拟投资境内一家生产制造企业,现有下面两种投资方案。
方案一:以自有设备投资入股,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800000元,获得该设备的原值和合理税费为550000元。
方案二:以自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的公允价值为800000元,获得该技术成果的原值和合理税费为500000元。
假设上面两种方案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问题: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何时确认收入?
(2)请说明王某转让自有设备的所得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并计算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上述两个方案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正确答案』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0-550000)×20%=50000(元)。
(3)方案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适用方案一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5.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在2019年4月全国税法宣传月期间,负责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现有企业财务人员咨询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请分别予以回答:
(1)请简述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标准?
若存在多个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能否叠加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2)请简述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支出所包含的内容?会计人员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支出能否扣除?
(3)请简述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支出的扣除政策?若纳税人将当地尚在偿还贷款的自有住房出租后在当地小学附近再次租赁住房居住,其住房租金支出能否扣除?
(4)请说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多名老人的支出能否叠加扣除?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其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应如何分摊?
『正确答案』
(1)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若存在多个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可以叠加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2)继续教育支出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支出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不能在个税税前扣除,但是会计人员因取得的初级,中级,高级,注会及税务师等职业资格发生的支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在一定的标准内扣除。
纳税人在当地有自有住房,若属于首套住房,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再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赡养多名老人的支出不得叠加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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