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问答题:
1.(2015年考题,分值6分)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4)9月3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
(5)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甲公司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期限。
(2)回答甲公司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
(3)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2)甲公司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为项目完工后15日内
(3)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00÷(1+6%)×15%×25%=21.23(万元)
(4)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600÷(1+6%)×6%=33.96(万元)
(5)甲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3.96×(7%+3%+2%)=4.08(万元)
2.中国居民甲企业,在境外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均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2017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2)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A国已纳税额20万元;
(3)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营业所得为-300万元;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甲公司2017年会计口径的净利润。
(2)甲公司境外B分支机构的亏损是否可以在我国汇总纳税时弥补,并说明理由。
(3)境外B分支机构的净亏损是多少?如何税务处理?
(4)税法对境外B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是否规定补亏年限?
(5)计算甲企业2017年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1)甲公司2017年境内外口径的净利润口径的净利润160万元。
(2)甲公司境外B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可以在我国汇总纳税时弥补。我国税法规定: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3)发生在B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净亏损额为240万元(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4)税法对境外B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没有规定补亏年限。
扩展理由: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即:B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甲企业以其来自B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5)甲企业2017年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
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00=400(万元)
在A国已纳税的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实际在A国已纳税额20万元。
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400×25%-2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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