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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精选练习(七)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2月25日]  【

  三、计算回答题

  1.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支付价外补贴5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比对);农业生产者按规定缴纳了烟叶税。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7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叶税税率为20%;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

  (1)计算卷烟厂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

  (2)计算卷烟厂外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卷烟厂当期的销项税额。

  (4)计算卷烟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卷烟厂当期应补缴的消费税。

  (6)计算卷烟厂当期销售卷烟的消费税。

  (7)计算卷烟厂当期可抵扣的消费税。

  (8)计算卷烟厂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要注意烟叶税的计算;统一规定的补贴比例与实际的补贴额不同;

  增值税的计算:

  (1)计算卷烟厂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

  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2)计算卷烟厂外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42×(1+10%)=46.2(万元)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46.2×20%=9.24(万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46.2+9.24)×13%=55.44×13%≈7.21(万元)

  支付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11%=0.33(万元)

  (3)计算卷烟厂当期的销项税额。

  销售卷烟的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4)计算卷烟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120-69.36-7.21-0.33=6043.1(万元)

  消费税的计算:

  第一、要注意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由卷烟厂补缴消费税。

  第二、要掌握委托加工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购进的材料价款和运费如果是含税价款应该进行换算。

  (5)计算卷烟厂当期应补缴的消费税。

  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该由卷烟厂补缴消费税:

  [55.44×(1-13%)+3+8]÷(1-30%)×30%

  ≈(48.23+11)÷70%×30%≈25.39(万元)

  (6)计算卷烟厂当期销售卷烟的消费税。

  销售卷烟的消费税=36000×56%+18000×0.015=20160+270=20430(万元)

  (7)计算卷烟厂当期可抵扣的消费税。

  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可抵扣的消费税=150×2×30%=90(万元)

  (8)计算卷烟厂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25.39+20430-90=20365.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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