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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一部分总论考点精解_第8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1月19日 ]  【

  7.代理

  考点1:委托代理

  例43(2008年统考试题)

  甲乙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根据合伙协议,甲可代理乙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这种代理属于(  )。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复代理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委托代理。依《民法通则》第64条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3)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本题中,甲的代理权非来源于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因而不是指定代理;甲也不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代理,因此也不属于法定代理,这样就排除了选项B和选项C;甲的代理权事实上是来源于其他合伙人的授权,因而选项A是正确的。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本题中甲的代理权显然也不属于复代理,选项D被排除。正确答案是选项A。

  【评注】应准确掌握代理的各种类型的概念和特征,特别是各种代理权的来源。

  考点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例44(2009年统考试题)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

  A.直接由本人承担

  B.本人知悉后,由本人承担

  C.本人追认后,由本人承担

  D.本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足以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排除选项A、B、D,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在准确理解和记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同时,注意对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和撤销权等概念的理解。

  考点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例45(2006年统考试题)

  表见代理产生(  )。

  A.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B.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

  D.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识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抗辩。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选项B、C、D。

  对此知识点的考核,2004年统考中也出现过,如该年第10题:甲携带乙厂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厂的名义与丙厂签订买卖冰箱合同一份,货物运抵后乙厂以甲并非自己的业务员为由拒付货款。甲的行为属于:A.有权代理,合同有效;B.有权代理,但合同无效;C.无权代理,合同无效;D.无权代理,但合同有效。答案选D。

  【评注】(1)应准确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2)注意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属于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为保护善意的相对人,法律赋予其选择要求被代理人还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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