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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一部分总论考点精解_第7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1月19日 ]  【

  6.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

  例30(2006年统考试题)

  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  )。

  A.合法性

  B.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C.意思表示

  D.行为人有意思能力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上述各选项中,选项C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其他选项中的合法性、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以及有意思能力等虽然也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但不是基本要素,所以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例31(2007年统考试题)

  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  )。

  A.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B.内容的合法性

  C.意思表示

  D.形式的合法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与解析同上题,不再赘述。此类题出现的概率是较高的。如2005年统考第5题:甲和乙欲订立借款合同。甲担心乙不还款,遂要求乙将其私房抵押给自己。乙不同意,甲便威胁乙,不抵押就不借钱。乙担心借不到钱,十分无奈地同甲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属于:A.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B.胁迫的民事行为,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D.现实公平的民事行为,故本题答案选C。

  【评注】应准确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特别应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为意思表示。

  考点2:民事行为的分类

  例32(2008年统考试题)

  甲赠与女友一部手机,该行为属于(  )。

  A.单方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无偿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1)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是否必须采取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3)以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须给付对价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4)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5)以民事法律行为在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本题中甲赠与女友一部手机,该行为的成立需要甲与其女友双方的意思表示,故该行为为非单方法律行为,排除选项A;对于赠与行为法律没有特别的行为要求,因此不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选项B被排除;只剩下选项C和选项D了,那么赠与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法律行为呢?很显然,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法律行为,选项C也被排除了,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该知识点的出现概率是较高的,2004年和2005年统考以不同的角度都对此知识点出过考题。如2004年统考第8题: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的行为属于:A.双方法律行为,B.多方法律行为,C.要式法律行为,D.实践性法律行为,答案选A。再如2004年统考第18题:债的免除是:A.单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D.双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答案选C。又如2005年统考第6题:单方法律行为是指:A.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B.只需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C.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是一人的法律行为,D.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是一人的法律行为,答案选B。

  【评注】准确理解民事行为的分类,注意并区分各种类型的民事行为的具体含义。

  考点3: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例33(2008年统考试题)

  依据《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是(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沉默形式

  D.推定形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1)当事人。任何民事行为都必须有当事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不构成民事行为,因而意思示是民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3)标的。即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本题涉及的是意思表示这个要件。以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为标准,可以将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形式是指表意人直接将其意思表示于外的形式,即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如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表意人通过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如沉默和推定。本题中,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故不属于明示方式,由此可排除选项A、B;推定形式是指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作出某种欲实现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本题显然不属于此,由此可排除选项D;只有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评注】在熟记概念的同时,应对不同意思表示形式的具体含义和效力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考点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例34(2010年统考试题)

  简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一般生效要件。

  【答案要点】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为:(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一般生效要件。生效要件是使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答案中已经指出,在此不再赘述。

  本知识点出题概率是比较高的,如2004年统考第22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甲公司将出租的该机床卖给了丙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在租赁期内,甲公司不能将租赁物出卖给丙公司;B.该买卖合同须征得乙公司同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C.该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对丙公司继续有效;D.该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丙公司同意后才继续有效;答案选c。再如2005年统考第8题:王某出国前将自己的房屋书面赠与女友李某,李某拿到了王某的房屋产权证并搬入居住。由于王某仓促成行,故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的姐姐认为该房屋赠与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而不成立,并强行占住其中一问。该房屋赠与合同,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未成立。答案选A。

  【评注】(1)首先应准确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别是应注意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2)熟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应在熟记的基础上准确地予以理解和把握。

  考点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例35(2007年统考试题)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所附条件的是(  )。

  A.某人死亡

  B.冬季到了

  C.租赁期届满

  D.考上大学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具有下列特征:其一,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其二,须为不能确定的事实;其三,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其四,须为合法的事实。可见,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将来不确定的合法事实,选项A、B、C都是必然到来的事实,只能作为期限而不能作为条件,因此都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D正确。

  2005年统考第18题也对此知识点进行过考核:甲拟与乙订立一份附条件合同,向姚律师请教。姚律师告诉他,合同所附的条件应当是:A.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B.将来不能发生的事实,C.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D.法律规定的事实,答案选C。足见此类题目出现有一定的概率,应予重视。

  【评注】在理解和掌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时,应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加以区别。

  考点6: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例36(2006年统考试题)

  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该行为属于(  )。

  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D.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约定一定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所附期限的类型有:其一,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即民事行为成立时暂不生效,待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民事行为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即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期限未到之前保持其效力;期限到来时,则失去法律效力。其二,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具体确切的。不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不具体、不确切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和期限的主要区别是: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性;而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本题中,“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是必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期限的到来会使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例37(2008年统考试题)

  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该合同属于(  )。

  A.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关于该知识的阐述同上题,不再赘述。本题中,“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下雨”是必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延缓期限(又称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解除期限(又称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下雨”这个期限到来时乙将车返还,这样会使已经发生的借车关系终止。因此选项C被排除,选项D是正确的。

  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题,出题概率是较高的,应认真对待。如2003年统考第8题: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就租给甲一条渔船。甲乙问的租赁行为属于: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选C。

  【评注】注意理解和区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应准确掌握各类型民事行为的具体含义和效力。

  考点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

  例38(2006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为给乙公司加工一批全棉衬衣,派采购员张某到丙公司采购全棉布。张某凭经验在丙公司选中了一款布料,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裁剪师发现张某选购的布料不是全棉布。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  )。

  A.可撤销合同

  B.未成立

  C.效力待定合同

  D.无效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3)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本题中,张某已经与丙公司达成合意,故合同已经成立,选项B被排除;由于张某对布料是否为全棉布这一性质有重大的误解,其真实的意思是要全棉布,因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选项C和选项D。

  例39(2008年统考试题)

  甲将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该买卖合同(  )。

  A.未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基本知识的阐述同上题,在此不予赘述。本题中“甲将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该合同已经生效,排除了选项A;无效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排除选项B;效力待定的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其行为效力的行为。可撤销行为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为。本题中,甲是把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的,对字画是否是真品存在重大的误解,因意思表示有瑕疵,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甲可以请求撤销其与乙的买卖,所以又排除了选项C。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注意掌握未成立的合同与未生效的合同以及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考点8: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例40(2007年统考试题)

  某钟表店推出一新款手表,标签上标明:天然钻石手表。甲购得后,送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人造钻石手表。依据我国《合同法》,甲可以(  )。

  A.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B.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C.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D.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有:(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本题中,选项C和选项D显然是不正确的表述,因为重大误解和欺诈都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被排除掉;重大误解和欺诈在构成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重大误解并非由于欺诈而生,如果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则不能构成重大误解。本题中,钟表店以人造钻石手表冒充天然钻石手表出售,已经构成欺诈,所以选项A也不正确,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

  例41(2010年统考试题)

  甲将组装彩电谎称原装出售,并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甲乙之问的合同属于(  )。

  A.可撤销合同

  B.无效合同

  C.无权处分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通过对题目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直接把选项c和选项D排除掉,因为用组装彩电谎称原装彩电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行为,这与无权处分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并无关系,所以可以排除。接下来,就要确定甲用组装彩电谎称原装彩电的欺诈行为是导致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作出判断关键是要看行为人采用欺诈的手段最后损害了谁的利益。如果说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的,那么就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受到损害的不属于国家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可撤销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之一便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此,本题中的行为是可撤销合同,进而排除了无效合同。故本题应选A。

  【评注】应注意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同时,应能够准确理解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无权处分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这样再做这类题目就不难了。

  考点9: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例42(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

  A.12周岁的甲为自己购买一本课外辅导书

  B.甲将一只假冒“劳力士”牌手表卖给乙

  C.7周岁的甲未经父母同意,接受老师赠送的一支金笔

  D.甲将向乙借用的手机擅自卖给丙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也就是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合同法》对效力待定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大致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本题中选项A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选项8为欺诈行为,而欺诈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情形,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被排除掉;选项C中7周岁的甲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接受金笔的获益行为是有效的,选项C也被排除了。选项D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手机擅自卖给丙,该行为有待于手机所有人乙的认可,若乙认可,则买卖有效;若乙不予认可,该买卖就无效,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记关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各种情形,并在此基础上将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不同情形和效力加以比较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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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xiaoq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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