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第六十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应当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与周边的其他大型场所或建筑,宜组织协同演练。
演练前,应当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的从业员工和顾客积极参与;演练时,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进行总结讲评。
消防演练中应当落实对于模拟火源及烟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第六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通过消防演练达到以下目的:
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3. 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十条 消防演练方案宜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接受相应的业务指导。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第十四章 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
第七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微型消防站队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7天。
第七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队员应当熟悉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接到火警信息后,队员应当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队,通报火灾和处置情况,做好到场接应,并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第七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器材装备,合理设置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存放点。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见附录。
第七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宜设置在建筑内便于操作消防车和便于队员出入部位的专用房间内,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为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整体服务的微型消防站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为特定功能场所服务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其服务场所位置进行设置。
微型消防站应当具备与其配置人员和器材相匹配的训练、备勤和器材储存用房及消防车专用车位。
第七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万平方米时,应当至少设置2个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
2. 从各微型消防站站长中确定一名总站长,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第七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由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宜与周边其他单位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动联防机制。
第十五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当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等要求。
第八十条 消防档案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 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4. 消防档案应当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第八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采用的相关技术措施等材料;
3. 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4.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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