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5. 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7. 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拟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和初起火灾扑救;
9.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0.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
2.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 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 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 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告。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等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标识。
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给水设施的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具有开/关的状态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或水位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开关应当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第二十条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设施应当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帘、防火门应可正常关闭,且下方及两侧各0.5米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商品、展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穿越每层楼板处采取可靠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被占用或堆放杂物。
第四章 安全疏散与避难逃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2. 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当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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