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信托公司业务与监管
考点1:信托基础 ★★
(一)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考点1:信托基础
信托的设立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素:
1. 信托当事人。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三方,从而区别于只有两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
2. 信托目的。《信托法》要求信托目的具有合法性,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管理运用财产,不允许利用信托去实现非法的目的。
3. 信托财产。信托的设立以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为前提:
a)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法律 关系,不能没有信托财产,如果缺少了信托财产,信托就无以凭借。
b) 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真实存在的。
c) 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d) 可以信托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4. 信托行为。形成信托关系应当有信托文件,即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法》允许以合同、遗嘱和其他法定书面方式设立信托。以合同方式设立信托,则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以遗嘱设立信托,因遗嘱是单方行为,则不需要受托人的同意。
试题来源:[银行从业2019年银行从业《银行管理(中级)》考试题库 】 |
(二)信托的基本分类
1. 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根据信托目的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为了受益人的私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指没有特定受益人,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可以将私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即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而他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他人或与他人一起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2. 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
根据信托的设立是否需要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将信托区分为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意定信托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即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根据意思表示方式的不同,意定信托可分为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和其他意定信托。
我国《信托法》主要规定了意定信托,对于非意定信托只承认法定信托,不承认默示信托。
3. 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
根据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可以将信托区分为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民事信托是指以非营业性信托机构或个人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营业信托是指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
考点2:信托行业概况 ★
(一)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信托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原因:
a)跨界优势;
b)灵活优势;
c)宏观经济环境。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定位和转型方向
信托公司转型发展要正确把握综合化与专业化方向的关系。
信托公司经营和监管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 本质要求。
信托公司要回归主业,向直接金融、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转型。
18.2 信托公司经营与管理
目前信托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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