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4:固有业务 ★★
固有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开展的业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考点5: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一)公司治理
信托公司治理即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所构成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的监督制衡关系以及以内部治理为基础的外部机制实施共同治理。
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b)治理组织完备原则;
c)治理制度完备原则;
d)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e)优化治理结构原则;
f)合规管理原则
(二)内部控制要求
1. 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必须相互分离。自营业务部门和信托业务部门应分别设立,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2. 分别建立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的授权体系,明确界定各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各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 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中台、后台对前台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4. 公司固有财产应当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对公司管理的每项信托业务,应分别核算。
5. 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督部门,对公司所有业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稽核,对公司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离情况按季度进行稽核。
6. 建立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1. 区分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
2. 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与投资者风险偏好要匹配;
3. 风险揭示和信息批露
一是销售过程风险提示要充分。
二是信托合同中要明确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对策要充分揭示。
三是信托期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批露,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是信托公司应当公开批露年度报告,并在经营概况中批露风险管理概况和专项风险管理情况。
18.3 信托监管
考点6:市场准入与监管评级 ★★
(一)市场准入
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包括: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
(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中国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多选题】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A.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B.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C.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D.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20%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应为30%
2.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2条):
(1)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3)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6)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7)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8)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9)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中国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10)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11)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12)中国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3. 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2)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3)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4)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5)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6)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8)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9)中国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中国银保监会。
4.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监管评级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包括资本要求、资产质量、风险治理、盈利能力、跨业纪律、从属关系、投资者关系和外部评价等内容 。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一百分,定量和定性评价要素(限制性条款除外)各占 50% 的权重。 监管人员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按照限制性条款对评级级别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创新类(A+、A-)、 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
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85分(含)至90分为A-;80分(含)至85分为B+,70分(含)至80分为B-;60分(含)至70分为C+,60分以下为C-。
1. 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只能从事 《信托公 司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 )信托活动。
2. 监管评级为发展类的信托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
3. 监管评级为创新类的信托公司,除可以从事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优先试点经银保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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