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3:信托业务 ★★★
(一)信托业务的分类
根据信托财产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财产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只有一个委托人的信托为单一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为集合信托。根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主动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承担了产品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并收取合理信托报酬的信托业务。被动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项目的产品设计、客户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不承担实质职责,并收取相对较低信托报酬的信托业务。根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融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财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财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
投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信托财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包括证券投资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等。
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包括股权代持、员工福利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财产权信托中的事务管理类信托等。
(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要求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者数量不受限制;(4)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8)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五)目前主流信托业务介绍
1. 基础设施信托业务
基础设施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以受托人身份,通过单一或集合信托形式,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经营行为。
目前基础设施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四种业务模式:
(1)基础设施贷款信托模式。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投向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到期回收信托贷款本息。
(2)基础设施股权投资信托模式。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与项目主办方联合发起设立项目公司或对已有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充实融资主体的资本金,以吸引和带动其他债务性资金的流入。
(3)基础设施财产权信托模式。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法人以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财产包括股权、土地、公路/桥梁收费权、公共设施门票收费权等可金融化的资产。
(4)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模式。由信托公司通过集合信托计划方式发行信托单位,设立基础设施产业基金,以产业基金的形式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股权、债权或权益投资,或采用混合融资的方式进行组合投资。
2. 房地产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业务, 是指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通过单一或集合信托形式,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房地产项目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经营行为。目前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四种业务模式:
(1)房地产债权融资信托模式。信托公司以债权的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房地产项目或房地产企业。贷款型房地产信托是最典型的债权融资模式。
(2)房地产权益投资信托模式。信托公司将所募集的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房地产企业股权、特定资产或直接购买房地产,形成实质性权益投资,以一定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的经营与管理,并以房地产投资的权益资产本身的收益或溢价作为信托财产收益的来源。
(3)基金化房地产信托模式。信托公司通过集合信托计划、以信托单位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以规范的基金方式对信托资金进行运作,以“一对多”的投资方式进行管理的房地产业组合投资信托产品。
(4)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lTs)。通过公开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或者股票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由专业化的不动产投资机构进行管理,通过多元化投资选择各种不同的房地产群体、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房地产项目,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3.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的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二级市场交易。
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业务模式:
1. 阳光私募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经过监管部门备案,由托管银行托管,由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担任投资顾问,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并定期向投资者批露投资业绩,投资者享受主要投资收益和承担主要投资风险的一种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2.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是指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于证券市场投资,主要通过优先次级受益权的分层设计来运作,警戒线和止损线的设置保证了优先受益人的预期固定收益,杠杆效应使得次级受益人在承受较高风险的同时有机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的信托产品。
3. TOT产品。广义的TOT是信托中的信托(Trust of Trust)的缩写和简称,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母信托),以募集的资金投入该公司或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子信托),通过子信托间接投资于金融、基础设施、房地产等领域。
狭义的TOT产品则更多的是与指证券业务中的一种业务创新模式,是指产品投资于两个及以上具有不同操作风格和投资理念的阳光私募信托计划。
【单选题】以下不属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模式的是( )。
A.阳光私募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B.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C.ETF基金
D.TOT产品
答案:C
解析:C项,ETF基金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不属于信托产品。
4. 银信类业务 (2019版调整)
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
5. 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进行风险和收益的分离与重组,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三种类型: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
信托公司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唯一合法受托机构。
6. 慈善信托业务(2019版新增)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方式,与其他慈善方式相比,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利用信托制度的特点,更好地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
2017年7月,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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