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8: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银行提供的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
(一)基本概念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融资指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保理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二)主要风险点
1.真实性风险
应注意购销双方是否发生真实合法的交易,是否存在虚报应收账款价值或恶意串通骗贷的行为。
2.经营风险
高度关注购销双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主要监管要求
1.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2. 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4. 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5. 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6. 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严重违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9: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根据个人贷款用途的不同,个人贷款产品主要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经营类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
(一)个人住房贷款
1.基本概念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称委托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低进低出”的利率政策,带有较强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受到限制。是一种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银行同时为个人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特定贷款组合。
2.主要风险点
(1)虚假按揭风险。实质是套取银行信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主要表现为借款人购房行为不真实,贷款用途不真实。
(2)虚假权证风险。对已办妥的抵押登记权证要定期或不定期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抽查核对,对房屋登记机构开通权证信息查询网络服务的地区,通过网络实时监测权证办理情况。
(3)抵押担保不落实风险。一手房住房贷款尽可能要求开发商缴纳按揭保证金,提高开发商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主动性。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提高借款人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自觉性。
(4)借款人信用风险。主要是由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引发的,为防范风险要重点关注借款人收入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对预期收入不稳定的进一步提高首付款比例。
(5)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还应重视楼盘竣工风险及后续风险。楼盘竣工风险是指由于开发商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楼盘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完工而形成竣工风险。
(6)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还应重视中介机构风险。中介机构出现倒闭、管理人员卷款潜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法违规现象将会给银行带来风险。
【多选题】下列( )属于个人贷款的风险点。
A.抵押担保不落实风险 B.法律与合规风险
C.虚假权证风险 D.借款人信用风险
【答案】ACD
【解析】个人贷款的风险点主要有:抵押担保不落实风险;虚假权证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等。
3.主要监管要求
(1)商业银行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2)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
(3)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并建立有效的甄别、防范、监测和处置假按揭的机制。
(二)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
1.基本概念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贷款。
2.主要风险点
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都存在资金用途风险。需要加强对客户资金用途的监管,严防客户移用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高利贷等高风险领域。贷款申请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确认消费行为的相关资料或文件(如销售合同、发票、协议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有效文件)。
个人经营贷款还需关注客户经营风险,贷款发放后,要密切关注客户经营情况,一旦经营恶化,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人权益。
3.主要监管要求
(1)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2)商业银行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3)个人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且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4)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商业银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以下情况除外: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5)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可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6)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除可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严重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6.3 债券投资业务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现行体制下,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隔离。
我国商业银行证券投资以各类债券为主。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可用于投资的证券种类也在不断丰富,主要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境外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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