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投资业务概述
银行投资业务主要是指以各类债券、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非标准化债务工具等为主要对象所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大致可分为债券资产 、非标债权类资产和其他类投资资产。
(一)债券投资
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 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 。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主要功能有:
1. 获取收益:债券投资的收益包括利息收益和资本利得。利息收益是购买有价证券后,依据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利率从发行者那里取得的收益。资本利得是银行购人债券后,在出售时收到的本金高于购进价格的收益。
2. 分散风险: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核心就是控制风险,而降低风险的一个做法是实行资产分散化。债券投资为银行资产分散提供了一种选择,且证券投资选择面广,不受地域限制,银行可以对不同发行者 、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债券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将银行经营风险与投资损失降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实现收入多元化、风险分散化。
3. 保持流动性:流动性很强的短期债券是商业银行理想的高流动性资产,可以随时变现,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4. 合理避税:商业银行投资的债券大都集中在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上,而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往往享有减免税收的优惠 。
(二)非标债权投资
非标债权类资产主要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融资等 。主要是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三)其他类投资
商业银行的其他类投资主要是权益类投资和基金投资等。权益类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基金及其他公募基金。
6.2 贷款业务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资产,是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主要手段,同时贷款又是有较大风险的资产,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考点3:流动资金贷款
(一)基本概念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为传统的信贷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二)主要风险点
1.过度放贷风险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和现有资金的差额,按照需求匹配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确定,做到既能满足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又防止过度放贷引发的风险。影响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主要因素有:经营规模、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规模和结构、合理预期的可偿债资金的额度和时间分布等。
2.贷款挪用风险
判断贷款需求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注意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贷款流向高风险领域和短贷长用。
(三)主要监管要求
1.严格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
2.合理测算贷款额度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加强支付管理(2019版更改)
对于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或者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贷款。根据监管规定,单笔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上限不得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强化合同管理
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商业银行可采取的措施: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4)突
破约定财务指标的;(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5.明确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采取监管措施: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考点4:固定资产贷款
(一)基本概念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同时规定,不管商业银行内部对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划分,只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皆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范畴。
【注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4个部分。
基本建设投资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
更新改造投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维护工程)。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
(二)主要风险点
固定资产贷款应重点关注政策性风险及合法性风险,关注过度融资和资金挪用风险。
(三)主要监管要求
1.全流程管理
商业银行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2.加强风险评价
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全方位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3.强化合同管理
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商业银行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4.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5.强化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开办固定资产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未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未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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