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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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证银行管理考点: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0月3日]  【

  机构终止分为解散、被撤销和破产三种情形。

  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商业银行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解散、被撤销和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考点5:业务准入 ★ ★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14类业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一)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银行业金融机构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对申请人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和拨备充足性以及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年限等方面提出要求。

  【说明】

  2017 年修订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删除了申请人应符合“最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导致的重大案件”这一条件,从而有助于银行及时补充资本,发挥主动负债能力,以及增加专项金融债发行加大对“ 三农”、小微企业及绿色产业等金融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二)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业务分为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衍生产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基础类资格和普通类资格两类,其中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普通类资格指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四)离岸银行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3. 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4. 有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的外汇从业人员、场所和设施等。

  (五)其他创新业务

  银监会对各类创新业务主要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1.信贷资产证券化

  2012年5月,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应简单明晰,建立风险自留制度,强化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审慎义务,以及采用双评级安排等要求。

  2014年11月以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2.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是借鉴资产证券化模式,通过收益权转让和现金流分层结构设计,提前变现部分信贷资产的可回收价值。

  2016年4月,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提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并对出让方银行计提资本、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相关统计口径、投资者及其资金来源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要求。

  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登记托管、在合格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建账管理和风险隔离、资金投向明确、风险可控、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采取注册登记制,银监会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对相关申请进行评估。注册登记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其份额须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登记。

  考点6: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 ★

  (一)任职资格核准

  1.任职资格条件总体上要求遵纪守法,诚信勤勉,品行良好,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等。

  2.任职资格申请和核准

  在审查过程中,银行业监管机构建立了考核、考试和考察程序,对拟任人任职资格的适当性进行审查。此外,还要求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前做出以下承诺,即承诺没有未偿清的个人债务,承诺诚信守规、履职尽责,承诺遵守监管规定并定期报告履职情况。

  (二)任职资格持续管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

  2.任职资格持续监管

  任职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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