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 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时 , 未采取有效措 施 , 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 出具虚假证明 , 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单处或者 并处5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 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有 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 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 罚。
( 二 )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1. 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 (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 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罚款等措施 ; 当事人确有经济 困难的 , 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 , 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 行政处罚的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50 ∞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 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 , 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 7 日内报市 ( 地 )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范围 1.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 ,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条 例。
2.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不得从事生 产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 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范围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 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并接受 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 管理。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范 围 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 监 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范围 以 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 4.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 颁发和管理。
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许可证的有效期
1.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2) 安全技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 ; (6)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8)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 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 (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11)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12)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的 ,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同意 , 不再审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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