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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辅导: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_第1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2月26日]  【

  (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担保账户中的持券情况不用披露。

  (四)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各类资料、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2)风险控制指标。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管理,《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授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同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的许可。

  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及主要职能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人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守本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8)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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