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 | 考试用书 | 外语学习 | 模拟考场 | 考试论坛  
全国  |             |          |          |          |          |         
  当前位置:质量工程师 > 中级知识 > 文章内容
  

质量中级知识——质量与标准化_第3页

加入收藏  【 】  [ 2008-4-18 ]

  1.强制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熟悉)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8个方面要求,了解内容,自学)。
  2.推荐性标准(熟悉)
  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
  例题
  我国标准的性质分为强制性和()两种。
  A.参考性
  B.建议性
  C.推荐性
  D.参照性
  答案:C
  二、标准的制定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的关键环节。
  (一)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掌握)
  制定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中的所有规定,均不得与现行法律和法规相违背。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制定标准要考虑有利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二)制定标准的对象(熟悉)
  1.“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
  2、标准制定的对象
  在我国,各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熟悉,记住)
  3.标准制定的程序
  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如下九个阶段:
  第一,预备阶段
  第二,立项阶段
  第三,起草阶段
  第四,征求意见阶段
  第五,审查阶段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六,批准阶段
  第七,出版阶段
  第八,复审阶段按规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九,废止阶段
  其他等级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办理。
  4、标准的备案
  所谓标准的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发布以后,由申请备案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备案的要求和程序,将标准文本报送到备案受理机构,进行登记和存档,以备查阅。
将考试通添加到收藏夹 |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考试通 | 复制本页地址,传给QQ/MSN上的好友 | 申请链接 | 意见留言 TOP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站内导航  考试论坛
Copyright © 2007-2010 考试网(Exam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