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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

加入收藏  【 】  [ 2007-9-8 ]

1、问:在肉制品的复合磷酸盐(添加剂)检验过程中,由于检验方法规定将肉中、骨头中的磷均计算在内,肉制品中的复合磷酸盐容易超过标准的规定。我们认为复合磷酸盐的超标主要是原料肉或骨头中的磷含量过高造成的,并且饲料带入的磷在动物间存在较大差异。对复合磷酸盐应如何检验?

答: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复合磷酸盐比较普遍,必须严格加以控制。在肉制品的检验过程中,可以将骨头(非可食部)去除后制样进行检验。原料肉中的磷含量过高,与饲料的配方有关,企业应选择含磷量低的原料肉。

2、问:“无醇啤酒”在国际上作为一个啤酒品种,是指酒精含量低于0.5%(v/v)的啤酒,可用普通啤酒脱醇而得,也可用限制发酵控制酒精的生成而制成,应当同啤酒一样,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同意将“无醇啤酒”作为啤酒的一个品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审查过程中可参照《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执行。无醇啤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啤酒的生产能力,并且有脱醇、控制酒精生成等生产无醇啤酒所需的设备;无醇啤酒产品的酒精度要低于0.5%(v/v),原麦汁浓度要≥3.0g/100g;其它的质量指标要符合啤酒标准的要求。

3、问:现在国内一些啤酒厂为保证同一品牌啤酒的风味一致,采用“集中酿造,分散灌装”方式进行生产,各灌装点没有啤酒细则规定的发酵等设备,对这些灌装的啤酒生产企业应如何审查?

答:可以接受这类啤酒灌装企业啤酒生产许可证申请,啤酒灌装厂的核查要在原料啤酒的生产厂之后进行,使用原料啤酒供应厂的生产许可证,不单独发放啤酒生产许可证。在审查中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啤酒灌装厂和发酵厂要有隶属关系;灌装厂可以是发酵厂的下级单位,也可以是同一上级公司的平级单位。

(2)啤酒灌装厂只允许灌装本公司发酵生产的啤酒,并要保持啤酒品牌的一致性。

(3)啤酒灌装厂的能力应满足啤酒细则中的相应要求;产品最后的灭菌过程要在灌装厂内完成;要有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在灌装厂完成出厂检验。

(4)对运输原料啤酒的工具进行清洗、灭菌,保证原料啤酒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

4、问:米酒是否可以按黄酒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米酒和黄酒的生产工艺虽然相似,但在用曲、发酵和贮存工艺上还是有差别,大部分米酒的质量指标、感官指标达不到黄酒的要求,所以米酒不能按黄酒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米酒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办法将另行制定。

5、问:按照糖果生产许可证细则的要求,糖果生产不允许分装。但在糖果行业中,分装生产比较普遍,如果不让生产会影响这个行业的发展。

答:在充分听取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后,认为糖果分装不会对糖果安全造成大的影响,所以允许糖果进行分装。审查时,必备的生产设备中只要求有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其它按《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核查。分装企业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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