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问:在番茄酱生产主要地区,番茄酱生产季节性很强,番茄的榨酱期只有两个月。一般的做法是将番茄集中加工成大桶番茄酱,然后由其它的罐头生产厂再加工成番茄酱罐头。这种番茄酱罐头生产不是从番茄开始,而是从番茄酱开始加工,没有(也不需要)前期的原料处理设备。是否可以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中不核查处理番茄的设备?
答:企业可以番茄酱为原料生产番茄酱罐头。在核查过程中对原料的处理设备可以不做要求。但要求企业必须要对番茄酱原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7、问:茶叶细则修改单中,按照新发布的标准增加了“稀土总量”的检验项目,但其检验方法的灵敏度为10 mg/kg,不能满足标准中要求的≤2 mg/kg的检验要求。这个项目是否要检验?如何检验?
答:GB2762-2005《茶叶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发证检验时必须进行检验。如标准推荐的检验方法达不到检验要求时,各发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其它方法进行检验,如ICP、离子质谱等方法。所用方法要经过验证,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
8、问:有的省在酱腌菜发证过程中发现一些酱腌菜产品(方便榨菜、雪菜、萝卜干)水分含量超过了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其原因是现在酱腌菜盐分较低,要降低水分会影响产品的口感,问是否能将酱腌菜中的水分指标放宽。
答:应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要求,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水分高于推荐性行业标准规定,但有合理理由的,在核查、检验中可按企业标准进行要求。
9、问:红豆沙饮料是否可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答:根据GB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中规定的植物蛋白饮料(品)类的定义:“用植物蛋白含量较高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m/V)”。红豆沙、绿豆沙、黑豆沙应作为植物蛋白饮料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上要标明真实属性。
10、问:发现有的企业用可可壳为原料来加工可可粉。而《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 “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生产可可粉” 的要求相抵触,应如何定性?此类问题如何解决处理?
答:《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即在加工可可粉时不得在可可豆中添加可可壳,但可以使用未经去壳的可可豆为原料直接加工可可粉。所以,不得以可可壳为原料生产加工可可粉。
11、问: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按细则要求只有纯脂巧克力(GB/T19343)和含有一定比例的纯脂成份的代脂巧克力(SB/T10024-1992)才能取证。而目前某些地区产品多数为完全代脂的巧克力,此类产品无法取证怎么办?
答:完全代脂的巧克力产品不属于目前巧克力的定义范围,不能按巧克力及制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完全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应标明其真实属性,在名称上不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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