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发证检验项目中,有的明确规定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如“苏丹红”等。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否可以不检?如有可能存在“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如何处理?
答: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有关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检验项目,必须检验;没有规定的项目,可以不检;但是产品中有可能存在“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增加检验项目。
二、其他粮食加工品
7.主食如馒头、花卷、煎饼、包子等,该纳入哪一类?
答:该类食品纳入糕点发证范围,执行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馒头、花卷、包子纳入糕点申证单元中的蒸煮类,煎饼纳入糕点申证单元中的烘烤类;发证检验按GB7099《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执行。脂肪含量低的产品可不检酸价、过氧化值。其他项目按企业标准执行。出厂检验项目按细则执行。速冻工艺生产的该类食品,按速冻面米食品发证。
8.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食用的湿米粉是否属于发证范围?
答:“湿米粉”如果是用于生产元宵、汤圆的原材料湿态糯米粉,属于其他粮食加工品的谷物碾磨加工品申证单元;若是经过熟化但需经过加热才能食用的湿米粉(如云南、广西湿米线)则属于其他粮食加工品中谷物粉类制成品申证单元。
9. 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已有大米生产许可证,现在生产黑米、红米,碎米、糙米产品是否要按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再另外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只要生产大米、小麦粉、挂面之外的其他粮食加工品即按照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若碎米只作为食品原料,不直接到市场销售的,可以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0. 石磨生产的粮食加工品灰分较高,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用的生产加工设备,必须保证最终产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若该企业由于设备问题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则需要改造或更新生产加工设备。
11. 企业生产加工真空包装形成的八宝粥原料,将购回来的糯米、黑豆、红豆等产品,按比例包装销售,归入哪类发证范围?
答:该类八宝粥原料:糯米、黑豆、红豆等谷物组合型包装产品,经过除杂、包装等加工过程,纳入其他粮食加工品中谷物加工品申证单元。
三、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12. 用小品种植物油生产的油丸,例如超临界萃取工艺生产的枸杞油,做成的枸杞油丸是否在发证范围?
答:超临界萃取工艺或其他工艺生产的枸杞油或其他小品种食用植物油,不添加任何辅料,瓶装或其他包装形式(如:油丸),纳入发证范围,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13. 获得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委托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进行胶囊包装葵花籽油等?是否可以将该企业做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包装车间进行核查?
答:GMP认证企业进行胶囊包装葵花籽油产品生产,该企业属于植物油分装企业,需申请食用植物食品生产许可证,获得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后,作为委托加工处理。不可以作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包装车间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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