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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第五章计量基础(1)_第2页

加入收藏  【 】  [ 2007-1-13 ]

  (2)一致性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计量器具,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测量结果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也就是说,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
  (3)溯源性是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这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同一个测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从而使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
  (4)法制性是指计量必需的法制保障方面的特性。由于计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量值的准确可靠不仅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保障。特别是在对国计民生有明显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或需要特殊信任的领域,必须由政府起主导作用,来建立计量的法制保障。
  由此可见,计量不同于一般的测量。测量是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一般不具备、也不必完全具备上述特点。计量既属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的测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狭义地认为,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有关的、与测量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规范化的测量。
 
二、计量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一)《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计量法》共6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1)计量立法宗旨;(2)调整范围;(3)计量单位制;(4)计量器具管理;(5)计量监督;(6)计量授权;(7)计量认证;(8)计量纠纷的处理;(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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