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应商的整个比较选择的过程中,企业应遵循高质量、低价格、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好、距离近的原则。当然,对重要程度不同的产品,原则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应特别注意综合考虑价格和质量损失,避免简单采用比价采购给企业带来的质量风险。
同一产品的供应商个数应根据产品的重要程度、市场供应状况和供应商的可靠程度确定。从理论上讲,采用单一供应商,管理方便,也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品质量易于控制。但是采用单一供应商隐藏着一定的风险。例如2000年3月诺基亚和爱立信的核心部件供应商--美国新墨西哥州的一家半导体厂商发生了严重火灾,导致这一核心部件供应中断数周时间。由于诺基亚有多家供应商提供这一产品,而爱立信只有这一家供应商,结果导致爱立信退出了移动电话的直接生产,至少损失了4亿美元,市场占有率也从12%降低到9%,而诺基亚的市场占有率则由27%提高到了30%。因此,企业要在综合分析零部件的重要性、成本、市场供应情况以及供应商关系的基础上确定供应商的数量。
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外购产品企业可以保持2~3个供应商,以保证供应的可靠性,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对于经营稳健、供应能力强、信誉好、关系密切的供应商可以只保留一家,这对供需双方都是很有利的。
三、供应商管理的契约要求
为了保证顾客对产品与服务的满意,组织必须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为了使整个供应链中每一个环节,即合作伙伴,明确他们对质量的责任与义务并保证实现。伙伴之间必须以契约的形式形成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测量质量与服务。这里所说的契约仅指得到相关方签署的,规定供应链各环节之间质量责任的文件化条款,包括合同和协议。严肃合理的契约对双方不仅起到可靠的约束作用,而且可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利益。
契约的订立应有利于供应商应了解企业的生产程序和生产能力,明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数量、质量、服务、交付方式和交货期的要求,使供应商明了企业对外包产品的期望,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契约内容与标准、法规和企业制度的统一性
契约可引用或借鉴既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标准等。如可规定进厂检验抽样标准执行GB/T2828抽样标准;电器产品安全性能必须符合GB 4706等。如发现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不一致之处,发现方应及时提出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一致,发现方应及时通知不知情方,并按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方式执行。
(二)契约内容的实效性
起草与签署契约时,必须考虑产品形成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考虑契约执行的可操作性。有些协议在制定时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规定需较为详细,但如果过于繁琐,缺乏可操作性,反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例如,某公司需从供应商采购大量的加工轴承用的钢材。由于轴承对材料要求较严,加工精度较高,公司为保证质量,在协议中要求对方对每一批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物理性能试验。供应商如果引进整套试验设备,势必耗费大量的成本,同时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如果不增加资源配置,那么每次都要送社会检验机构检验,支付昂贵的试验费用。类似这种契约,如果供应商仔细审验的话,他就会考虑进行利润-成本-风险分析,在价格上提高要求。这种协议履行起来就有较大难度,同时也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不利于供应链的稳固和质量优势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