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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第一章---6节_第2页

加入收藏  【 】  [ 2007-4-18 ]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
《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大体有以下情况: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玻璃制的火锅,如果由于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不合理,就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危及使用者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二是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生产的幼儿玩具制品,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则有可能导致伤害幼儿身体的危险。
三是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生产者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明确地告诉使用者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煤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生产者告知,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上述情况,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本条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但对具体的某个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则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若干禁止性行为规定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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