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一、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
咨询工程师必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地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值。
(一)投资目标的分解
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就是项目投资目标的分解。根据投资控制目标和要求的不同,投资目标的分解可以分为按投资构成、按子项目、按时间分解三种类型。
编制按时间进度的资金使用计划,通常可利用控制项目进度的网络图进一步扩充而得。
【2008】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费用计划时,常用的费用目标分解方式有( ACD)。
A.按投资构成分解
B.按承包方分解
C.按项目组成分解
D.按时间进度分解
E.按设计方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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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使用计划的形式
2.时间—投资累计曲线
通过对项目费用目标按时间进行分解,在网络计划基础上,可获得项目进度计划的横道图(2014),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费用计划。
【2014】通过对项目费用目标按时间进行分解,在时标网络计划基础上可做项目进度计划的(C)。
A.直方图
C.横道图
B.香蕉图
D.S曲线
时间——投资累计曲线的绘制步骤如下:
(1)确定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编制进度计划的横道图;
(2)根据每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或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计算单位时间的投资,在时标网络图上按时间编制投资支出计划,如图7-8所示。
(3)计算规定时间t计划累计完成的投资额。
(4)按各规定时间的Qt值,绘制S形曲线,如图7-9所示。
S形曲线(时间——投资曲线)必然包络在由全部工作都按最早开始时间开始和全部工作都按最迟必须开始时间开始的曲线所组成的“香蕉图”内。发包人可以根据筹措的建设资金调整S形曲线,即通过调整非关键路线上的工序项目的最早或最迟开工时间,力争将实际的投资支出控制在计划的范围内。
一般而言,所有工作都按最迟开始时间开始(2014),对节约业主方的建设资金贷款利息是有利的,但同时,也降低了项目按期竣工的保证率。
【2014】编制工程项目费用计划时,各项工作都按( C)安排,有利于节约业主方的贷款利息。
A.最早开始时期
B.要求工期
C.最迟开始时期
D.计划工期
二、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与调整原则,本文以此为例进行介绍。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市场价格波动;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商定或确定”条款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不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出现偏差,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7-50)和(7-51)。
1)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7-50)
2)当Ql<0.85Q0时:
S=Q1×P1
(7—5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七)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用公式(7-3)计算:
本期应增加合同价款56452.79元。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投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注:实际价格/基准价格-1>5%),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注:实际价格/投标单价-1>5%),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注:实际价格/基准价格-1>5%),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注:实际价格/投标单价-1>5%),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注:实际价格/基准价格-1>±5%),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注】①②③中:
涨幅=实际价格/max(基准价格和投标单价)-1>5%时:
发包人确认的价格=投标单价+max(基准价格和投标单价)×(涨幅-5%)
跌幅=实际价格/min(基准价格和投标单价)-1>5%时:
发包人确认的价格=投标单价+min(基准价格和投标单价)×(跌幅-5%)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八)暂估价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②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及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③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使用机械等。
(十一)暂列金额
(十二)工程变更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