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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章节讲义:第九章第三节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1月11日 ]  【

  四、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一)安全文明施工

  (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三)安全生产责任

  (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五、合同价格管理

  (一)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二)工程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三)工程计量

  (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计量周期。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3)单价合同的计量。

  (4)总价合同的计量

  (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月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

  (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按照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报送资料与审批有关时间:7天。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六、合同变更的管理

  (一)变更的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二)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三)变更程序

  (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四)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变更估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定或确定程序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14天内申请。监理人7天内审查报送发包人,发包人14天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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