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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7)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9日 ] 【大 中 小】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特点

  1、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

  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同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情况。

  3、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区别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的事件先行调查而后出证的做法。

  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

  5、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见证律师应在法律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律师见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原则。

  2、自愿原则

  3、直接原则

  4、公平原则

  5、回避原则

  6、便民和保密原则

  ★★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

  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见证律师则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绝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若对明显失实或违法的文书予以见证,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直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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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