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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7)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9日 ] 【大 中 小】

第二十七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讼案件是不同的。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

  1、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

  2、避免和及时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可以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形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

  4、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条件

  ★律师可以办理以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其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法律事务,即事务本身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依靠自身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解决,需要律师帮助;

  第二,是在诉讼程序以外解决的法律事务。

  ★仲裁的特征

  1、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实行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而是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

  3、仲裁机构的法定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特点

  1、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

  2、实行地域管辖,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仲裁协议制度,纠纷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即可受理。

  4、实行又裁又审的原则,仲裁是诉讼的前置阶段。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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