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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0)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执行证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生效的证书。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种类:1、证明公民个人身份方面的文书;2、证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方面的文书;3、证明法人、公民从事民事、商事、诉讼(仲裁)、索赔方面活动的文书;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公证机构承办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公证业务。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以及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区别:1、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然后再据实出证。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凡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则书面形式就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则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至于当事人实施了何种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才将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落实到书面文件上可以不问。2、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方面来确认其是否具有真实性的。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公证机构只要审查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对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总之,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有着自己独特程序和证明方式的一类公证业务。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范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办理时应审查的重点内容和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应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否真实、合法;2、债权文书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和条件;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有争议;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特别是债务人是否明确表示放弃诉权和申请仲裁权,是否了解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5、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债权文书中制定的义务;6、债务人没有如期履行义务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

  ★承办公证员必须履行以下告知义务:1、告知双方当事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效力,即说明公证机构依法制作的该类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2、告知双方当事人,该公证书生效后,就意味着双方资源放弃了诉权和申请仲裁权,即原债权文书关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再适用;3、告知债务人,如果他不履行债权文书中指定的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接受人法的强制执行;4、告知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和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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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