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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0)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工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专利文书公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要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与身份证明;

  2、有关专利证书;

  3、起草好的委托书、声明书、转让书和相应的合同书等。

  4、当事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或者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域外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示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商标文书公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注册商标证书及其所需的外文译本;

  3、商标图案或照片;

  4、其他有关材料。

  ★商标文书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是:

  第一,申请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齐全;

  第三,商标权和商标注册证书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四,商标图样、照片与商标本身是否一致;

  第五,注册商标证书的外文译本与中文原本是否相符;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交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副本、影印本、节本、复印本、译本与原本相符的事实,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有关签字人的签名和制作单位所盖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办理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的一般程序

  当事人申办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应持需签名的法律文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亲自到公证机构,在公证员面前,在该文书上签名、盖章。如果当事人事先已在有关文书上签好名、盖好章的,则应在公证员面前确认该签名、印鉴、日期的真实性。

  ★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程序的特点,就是公证机构只对文书上的签名、印章是否真实负责,而对文书本身,只要没有违法的内容,一般不作实质性的审查,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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