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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9)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办理未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据实为其办理未达到法定婚龄公证书。

  2、对于回国1年以上的出国人员,由于不能取得在国外期间的未婚证明而无法登记结婚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未婚保证书公证,而不能直接办理未婚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确认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权利义务关系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当按照我国传统惯用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二)当事人为了继承目的而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书时应将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已经死亡)一一列明。

  ★由于有些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公证机构制作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中不宜采用“婚前”或“非婚生”子女的提法。

  ★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我国公民的工作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学历,学位证明,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被证明人的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成绩单等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国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国籍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不是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公证机构证明当事人的国籍,是以当事人已经取得中国国籍为前提的。

  2、一般情况下,我公证机构只依法证明我国公民的国籍情况。对于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向我公证机构申办国籍公证的,公证机构经过对证明材料的查证属实后,可以据实为其出具已加入(或者未加入)中国国籍的公证书。

  3、我国《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既具有中国国籍又具有某外国国籍的,公证机构应依法拒绝公证。

  4、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因此,我公证机构不得为当事人办理外国籍公证。

  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曾经住在我国的外国公民在我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有无犯罪记录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公证申请人,公证机构一般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如果申请人确有需要,公证机构可依法为其出具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证书。

  身份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某种特定身份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事人提交的亲子鉴定结论互相矛盾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应当拒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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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