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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9)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3、从1998年1月1日起,公证机构制作的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除上述必备内容外,还应特别写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承办公证员应当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详细的勘验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公证申请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用于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域外使用的除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违约期间,则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出证。

  ★意外事件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外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意外事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2、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

  3、如有条件,还应提交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料。

  然后,公证人员应针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重点审核

  意外事帮发生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在的婚姻状况(结婚、离婚、未婚、丧偶)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分为已婚(结婚公证和夫妻关系公证)、未婚(未婚、离婚、丧偶、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

  ★夫妻关系公证的出证条件

  对不具备结婚公证条件,而在现实生活中又确为夫妻关系的,公证机构只能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

  ★已婚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结婚公证与夫妻关系公证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审查、确认当事人之间现存夫妻关系的真实与合法。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

  夫妻关系公证审查、确认的重点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法律事实,强调的是结果;

  而结婚公证审查、确认的重点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有夫妻关系这一事实的结果,而且还要审查、确认双方当事人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婚姻的过程。

  ★办理已婚状况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教育、动员当事人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根据他们提交的结婚证书,再依法办理结婚公证。

  2、当事人申办公证时,如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不能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公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户籍机关的记载,证明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曾与死亡人生前存在过夫妻关系即可。

  3、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或夫妻关系公证,只能根据需要,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即证明该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4、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费留学生,已遵照婚姻缔结地国的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现为了去第三国谋职、学习等目的回国申办婚姻状况公证的,方可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得出具结婚公证书。

  ★离婚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以解除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离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离婚公证书中关于当事人离婚的时间,应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书的时间,或者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为准。

  2、我国公民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为据申办离婚公证的,我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公证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然后方可持我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该外国离婚判决书效力的裁定书向公证机构申办离婚公证。

  ★未婚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未结过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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