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额赔款分保合同。
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的一种合同分保方式。超额赔款分包合同有两个限额,一是起赔点,二是接收人的最高责任额。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计算基础:
1、险位超赔分保。
又称一般超赔保障,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
2、事故超赔分保。
亦称巨灾超赔保障,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
事故超赔的各层,第一层的最高限额就是第二层的起赔点;而第二层的最高限额又是第三层的起赔点,依此类推。
五、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又称损失终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是按每个业务年度的赔付率,即一年中累计的赔款金额与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率为基础,来计算自留责任和分出责任。
第五节再保险责任的宏观控制
1、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在比例分保中,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权益与保额之间均有固定的比例关系。预约分保和合同再保险方式中的成数分保合同、溢额分保合同、成数和溢额分保合同均属于比例分保。临时再保险若以成数和溢额的方式进行安排,当然也是比例分保。
2、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在非比例分保中,分出公司和分保接受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有关权益与保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超额赔款分包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险位超赔临分属于非比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