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它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2、根据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分为两大类: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履行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保险合同只对被保险人或合同受益人给予保障。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6、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以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意思表达一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并不要求双方交换标的物。
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险合同性质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而支付赔款的合同。
给付性合同,又称定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2、补偿性合同按期确定补偿价值的方法,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实现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的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其中,不足额保险按财产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比例赔偿,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为无效保额,按实际损失赔偿,足额保险按实际损失赔偿。
3、按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分为单一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几种同类或相同性质风险的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除了列举不承保的风险外,对于其他一切外来风险予以保障的合同。
4、按照合同保障的标的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逐一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不逐一列明保险金额,只列明总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是哪项财产受损,均可在总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流动式合同也称报告式合同,是指对保险标的流动性比较大,不仅不能列明保险标的,其范围也是不确定的,但保管物资的价值大体可维持一定金额。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投保人以将来确定的标的为条件,预先订立的合同,在预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将预约范围内的每笔业务向保险人进行申报,此种申报及作为保险人承保该项业务风险的依据。
5、按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合同。原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分保,以分散和转嫁风险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保险中间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履行损害赔偿或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保险,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在保险事故中受损害,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由被保人指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时,享受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利益的人。受益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分为已确定受益人和未确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已确定受益人有三种情况:1、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3、投保人同时是被保险人,为他人利益签订合同时它可以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
保险中间人是指促成保险交易,收取佣金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